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《運動禁用清單》上將運動禁藥分類為禁用物質與禁用方法,禁用物質分為S0~S5隨時禁用、S6~S9賽內禁用與P1賽內禁用(特定項目才禁用),而禁用方法則為M1~M3隨時禁用,本次講座將深入探討禁用方法M1~M3。
M1.操弄血液及血液成分 | M1.1 | 將任何數量的自體、異體(同源)或異源血液或任何來源的紅血球產品施用或重新引入循環系統。 |
M1.2 | 以人為方式增強氧氣的攝取、運輸與傳送。但不包括吸入式之氧氣補充。 | |
M1.3 | 透過物理或化學方法對血液或血液成分進行任何形式的血管內操作。 | |
M2.化學及物理操緃 | M2.1 | 篡改或企圖篡改,以改變運動禁藥管制程序中檢體採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。 |
M2.2 | 每12小時內靜脈輸注及/或注射總量超過100毫升,但因在醫院治療、手術流程或臨床診斷調查中合理的接受注射者不在此限。 | |
M3.基因及細胞禁藥 | M3.1 | 藉由任何機轉使用核酸或核酸類似物以改變基因序列及/或改變基因表現。這包含但不僅限於基因編輯、基因靜默及基因轉移技術。 |
M3.2 | 使用正常或基因改造細胞。 |
針對上述條例所訂定之禁止行為,以下實際舉例說明,該行為可能觸及上述規範:
M1. 操弄血液及血液成分
1. 靜脈雷射:靜脈雷射經由手臂靜脈留滯針當中的雷射光隨靜脈血進入人體,雷射光進入人體後會加速人體血液循環,進而增加紅血球帶氧量。此方法屬於M1.3,且因非屬第一線治療方式,很難申請到TUE。
2. 高壓氧治療、低氧艙與吸氧輔助:並不會立即提升運動表現,因此不屬於運動禁藥。
3. 血小板衍生製劑PRP或PRF療法:因為主要功用為幫助組織修復,並不會增強表現,不屬於運動禁藥。
問答補充
Q: 生長因子 (growth factor, GF) 因促進肌肉生長,屬於運動禁藥,PRP當中也含有 GF,那 PRP 是否也屬於運動禁藥?
A: 直接注射 GF 進入血液當中,目的是增加紅血球來促進運動表現;PRP 則是局部性的幫助組織修復,且許多文獻已證實施打 PRP 無法促進運動表現。因此施打 PRP 並不會被列為運動禁藥。
M2. 化學及物理操緃
1. 營養點滴 (ex: N/S, vitamin B, TPN):除了在醫院治療、手術流程或臨床診斷調查之外,其餘若使用靜脈輸注 > 100ml / 12 hour,此行為可能使體能增加、掩蓋禁用物質的使用或扭曲運動員的生物護照結果,故此方法屬於M2.2。若因治療需求需要靜脈注射或輸液在12小時內注射超過100毫升,需事先申請TUE。
2. 插管、導尿:不屬於運動禁藥,但利用導尿來竄改樣本是被禁止的。
3. 血漿置換:血漿置換在臨床上主要用於腎臟移植排斥、紅斑性狼瘡、猛爆性肝衰竭、溶血性尿毒症候群等重大疾病。血漿置換捐贈者不算違規,但受贈者則屬於違反禁用規則。
4. 換血、洗腎(血液透析)、螫合排毒療法:屬於M2。
M3. 基因及細胞禁藥
1. 基因療法:基因療法原用於治療貧血、肌肉萎縮症或周邊血管疾病,若將此療法用於上調促肌肉生長或促紅血球生長的基因,將導致增進運動表現。
2. 幹細胞療法:幹細胞療法使用未轉化的幹細胞,並沒有添加其他會增加運動表現的物質,不屬於運動禁藥,但若添加其他可能增強人體功能的生長因子或是激素,則需要申請治療用途豁免(TUE)。
雖上述種種方法都恐觸及規範,但若運動員已處於危急性命,或可能導致肢體不健全,則不考量上述規範,應以急救為首要。最後醫師提醒大家,選手使用藥物或治療方法前,應先諮詢相關科別的醫師與藥師確認是否屬於運動禁藥。